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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是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代资助对象缴纳的资金收入。
  集体扶持收入是指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新农合的资金收入。
  政府资助收入是指各级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和参合农民人数资助新农合的资金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新农合的捐赠收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一般不设立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基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不具备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条件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收入户,但一个统筹地区至多开设一个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尚未缴入财政专户的各项基金收入。
  经办机构应按期将收入户存款汇缴财政专户。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在收取农民个人缴费、收到集体经济组织扶持资金后,应向对方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金缴款专用收据。
  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后,应向捐赠方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
  第十七条 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统筹地区,基金收入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门诊家庭账户基金;实行大病统筹或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统筹地区,基金收入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统筹地区应从统筹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规模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风险基金可由基金统筹地区或省级统一管理。

第四章 基金支出

  第十八条 基金支出应按照新农合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
  第十九条 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统筹地区,基金支出包括统筹基金支出和门诊家庭账户基金支出;实行大病统筹或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统筹地区,基金支出全部为统筹基金支出,其中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统筹地区,统筹基金支出包括住院统筹基金支出和门诊统筹基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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