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以能力评价为核心的筹建验收工作
(九)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筹建期间的能力建设自我评价工作。承建单位按照国家质检中心有关管理规定取得授权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专家,依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见附2)、《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进行自评,并撰写筹建总结报告、自评材料及验收申请表。自评分数在80分以上的,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十)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筹建验收工作。总局收到验收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按照《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及筹建任务书进行验收,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评情况进行核实,承建单位按筹建任务书完成各项筹建工作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成立相应的国家质检中心,并挂牌对外开展工作。未经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不得以国家质检中心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承建单位未通过验收的,应认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为12个月。整改完成后申请整改验收,整改未通过的,予以撤销。
(十一)严格国家质检中心的统一命名。国家质检中心统一命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必要时后缀区域名,并与实际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相符。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未经批准的,不得冠以“中国”、“全国”或“国家”等容易与国家质检中心相混淆的名称。
五、实行能力建设年度等级考核制度
(十二)等级管理以年度考核制为基础。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和《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每年对所辖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书面考核报告,填写《国家质检中心年度考核表》(见附3),一并定期向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提交。
(十三)对国家质检中心的能力建设水平实行等级管理。国家质检中心取得授权后的能力建设水平,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年度考核基础上,按A、B、C三个等级进行考核和管理。
A级。总体水平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验收综合得分为90分以上。总局在科研立项、装备投入、科技奖励、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优先支持。
B级。总体水平在相关专业领域处于国内先进水平,经过努力,两年内能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验收综合得分达到80~89分。
C级。检验能力和检测技术水平居于国内同类机构的一般水平,自我发展能力薄弱,后续投入保障需要加强。验收综合得分为65~79分。
国家质检中心等级评定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实施,并颁发证书及牌匾。
(十四)鼓励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向高水平发展。B级、C级国家质检中心在发展过程中综合实力有明显提升,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晋级。
1.年度考核成绩为90分以上的;
2.政府加大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如技术装备水平有大幅提升等);
3.引进了本专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带头人;
4.科研工作(科研成果、获奖、标准制修订等)取得重大成果;
5.在国际、国内的相关专业领域内的影响力、知名度和权威性显著提高。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对晋级申请进行审查,列入评估计划,经专家组评估达到上一等级要求的,批准换发等级证书及牌匾。
达不到本级要求的予以降级。经专家组评估应降级的,由国家质检总局进行公告,换发等级证书及牌匾。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降级国家质检中心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六、严格变更与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十五)根据国家产业、技术机构发展的需要以及国家质检中心的实际运行状况及更名申请等,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对国家质检中心予以规划布局调整、更名或撤销。国家质检中心提出需要更名的,由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申请,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已经成立且正常运行,能力建设发展水平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拟变更名称科学、合理、规范,现有检验能力覆盖拟变更名称对应专业领域85%以上的产品(参数),关键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齐全;
3.拟更名的专业领域为原授权范围的相关专业领域;
4.拟变更名称紧密结合当地产业特色和区域经济特点。
与更名相关的审批、筹建和验收分别按前述意见执行。批准更名后,原名称、印章、证书等同时废止。
(十六)实行撤销机制,形成提升水平的压力。国家质检中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1.年度考核65分以下的;
2.未在规定期限通过整改验收的;
3.存在不公正行为,且查证属实,经警告仍不及时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