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从事海上各种活动的作业者,应了解作业海区海底电缆的布设情况,在军用海底电缆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军用海缆安全的作业,应事先与军用海底电缆管理单位协商并报相关的海区分局批准。
第十七条 在军用海底电缆登陆点附近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安全范围(海缆两侧各50米)内爆破,钻探,堆放、设置易爆易燃物品,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有酸、碱、盐的液体;
(二)在陆地埋设段两侧各5米范围内进行建屋搭棚、围堤坝、建码头等建筑施工作业。
第十八条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或其他海上作业,不得对现有军用海底电缆的维修造成妨碍;凡需迁移、交越已铺设的军用海底电缆,应与军用海底电缆管理单位协商(军用海底电缆管理单位应请示并征得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报相关海区分局批准,并承担迁移、交越工程引起的费用等;与军用电缆交叉应大于45度角,平行最小间距应限制在2海里以上。
第十九条 新建军用海底电缆,如须迁改原有设施或造成捕捞、养殖等损失,军用海底电缆建设单位应根据损失情况作一次性赔偿。
第二十条 损毁军用海底电缆,肇事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包括:
(一)通信电路阻断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被破坏军用海底电缆修复费用;
(三)为处理损毁所进行的调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保护军用海底电缆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主管机关和军用海底电缆管理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军用海底电缆进行施工、维修作业时,作业海域应有明显标志。过往船舶应予避让,擅自驶入作业海域造成作业器具损失的,应追究驶入船舶的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按《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