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总参谋部通信部联合发布
《中国人民解放军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1994年9月19日)
第一条 为加强军用海底电缆的管理和保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保护海底电缆规定》、《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进行军用海底电缆路由调查、勘测、铺设、维修、保护及其它有关活动。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上铺设的通信及其它信息传递、输电用海底电缆,统称为军用海底电缆。
第四条 总参谋部通信部是全军军用海底电缆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沿海大军区、海军司令部通信部(以下简称军用海底电缆管理单位)负责本辖区军用海底电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海洋局及其所属海区分局监督指导军用海底电缆的管理工作。军用海底电缆管理单位协助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以及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机构保护军用海底电缆的安全,查处破坏军用海底电缆的事件。
第六条 新建军用海底电缆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在路由调查、勘测实施前60天,向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提出书面申请(一式5份),由海区分局商相关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机构审批。战时急需新建的线路,其施工与申请可同时进行。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依据;
(二)军用海底电缆管理单位的名称、住所;
(三)路由调查、勘测的地理区域、内容、时间和船舶名称;
(四)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名称、住所及主要负责人;
(五)调查、勘测路由选择的依据及说明。
第七条 军用海底电缆的路由调查、勘测应符合国家海洋局颁发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