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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审核商检机构初审表及审查报告;
  (三)研究并制定免验审查方案;
  (四)对申请免验的商品进行检验和测试,并提出检测报告;
  (五)按照免验审查方案和有关规定对生产企业进行考核;
  (六)作出审查结论并提出书面审查报告。
  第十条 国家商检局根据专家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报告,对申请人提出的免验申请作出如下处理: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批准其申请,发给免验证书。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批准其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免验证书的有效期限由国家商检局决定,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获准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申请人,凭有效的免验证书、外贸合同、信用证及该商品的品质证明等文件到商检机构办理放行手续。
  需要出具商检证书的出口免验商品,商检机构可以凭申请人提交的品质证明文件核发商检证书;对数量、重量、包装等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后核发商检证书。
  第十三条 获准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商检机构的监督管理。
  商检机构可以对获准免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查,发现有质量问题的不予办理免验放行手续。
  第十四条 国家商检局接到国内外用户对获准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质量不良反映或者商检机构的报告,应当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审查组对免验商品进行抽查考核并作出审查结论。
  第十五条 获准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申请人和生产企业,不得改变获准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性能结构及制造工艺等。如果有改变,应当重新办理免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在免验证书有效期满前四个月内申请续延有效期,经国家商检局复审合格后,可以续延免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 申请人办理申请免验手续和获准免验的商品出口换证时,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费用。
  第十八条 申请人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隐瞒欺骗国家商检局或者商检机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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