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7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废止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的通知
(国检检〔1994〕214号)
各直属商检局: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试行)已执行4年,基本上是可行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试行中存在的问题,现将经过修订的《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商检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二日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
(国家商检局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促进对外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
五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
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
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经收货人、发货人和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申请,国家商检局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免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
进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商检局认可或者有认证协议的有关机构实施考核,并获得其颁发的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中国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O9000)工作委员会认可、并经国家商检局注册的评审机构考核,获得其颁发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