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制定并颁布《实施义务教育投入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和不断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农村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公办教师的工资,一般由县级财政负责支付,经济发达的农村,也可以由乡级财政负责支付。民办教师工资,属政府支付部分,由县级财政负责;乡筹部分,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支付;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年生均公用经费定额,由省级政府制定标准,由县级财政(经济富裕地区亦可由乡级财政)负责拨款;城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和危房改造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央和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应设立和增加对边远、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专项经费。中央财政对边远、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及有关的师范教育等专项扶助经费,从今年开始由现在的2亿多元要逐年有较大幅度提高,尽快在两三年内达到每年不少于10亿元。地方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预算也应作出相应安排并应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保证专款专用。
—为实施“211工程”,需要设立专项基金。这项经费中央和地方、部门要作统筹安排。1994年中央财政拨出3亿元专款,作为启动资金,以后逐年增加,省级政府和其他有关中央部门也要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安排。
—为切实保证高等学校和中等以上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中央各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各类学校公用经费标准,据此执行和考核。
—为实现事权与财权的统一,要进一步改革教育经费管理体制,教育经费实行预算单列并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年度计划的建议,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政府列入预算,批准后认真实施。
—加强对各级政府教育投入水平的监控。从1994年开始,国家教委会同国家统计局对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经费执行情况予以公布,加强社会监控。各级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题报告教育预算执行情况,接受监督考核。
(二十三)适应财税体制的改革,进一步改革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城乡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征收。农村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农民按人均纯收入的1.5%-2%征收(包括在农民负担的5%之内)教育费附加,具体比例由各地方从当地实际出发作出规定,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农村民办教师补贴和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能扣减,更不得挪用甚至取消。各地对此都要建立严格而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除足额征收国家规定的教育费附加外,地方政府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实际需要与可能,决定开征其他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必须专用。
(二十四)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国家支持学校发展校办产业,对包括各类职业学校在内的校办产业仍继续实行减免税政策。国家对校办产业的政策性低息贷款将逐年增加。
—建立教育银行,运用金融手段扩大教育资金来源。
—继续鼓励厂矿企业、社会力量以及海内外各界人士捐资助学和农村集资办学。对教育事业的捐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应纳税的所得中予以扣除。农村集资主要用于农村学校危房改造、修缮和新建校舍以及教学基本条件的改善。教育方面除此之外的乱集资必须严格禁止。农村教育集资的审批权放在县一级。各类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乱收费,社会也不得向学校乱摊派。
(二十五)认真贯彻执行《
教师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思想、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热爱教育事业、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要有计划地对中小学的校长、教师进行培训。到本世纪末,使95%以上的小学教师和80%以上的初中教师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标准。有条件的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要逐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学历层次。各级政府要采取特殊政策大力办好师范教育,鼓励优秀学生报考师范院校,鼓励师范院校毕业生乐于从教。同时要积极鼓励和吸引更多的非师范院校优秀大学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为了加强对中小学教师教学工作的管理,提高校长领导水平,要制订中小学校长岗位规范,实施“百万校长培训计划”,争取1997年左右在全国实行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