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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机电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一、对新产品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等作出评价。
  二、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应用所需各方面条件是否基本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行业要求。
  三、对市场前景、经济及社会效益进行预测分析。
  第十一条 鉴定验收方式:
  一、检测鉴定:由新产品开发单位提出申请,鉴定主持单位委托部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检测报告。
  二、会议鉴定:由新产品开发单位提出申请,鉴定主持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对新产品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鉴定结论。
  三、合同验收:由新产品开发单位根据用户的评价,由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验收主持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验收委员会,按照新产品开发合同的规定,或合同双方约定的鉴定验收标准和方法,在检测、鉴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合同验收。
  第十二条 鉴定验收条件:
  一、产品设计合理、性能先进或技术原理先进合理、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有技术有明显改进,并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投产鉴定,需工艺技术文件齐全。具备必需的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原始记录齐全,数据可靠。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具备鉴定验收工作大纲,并按规定的程序申请鉴定验收。
  七、申请鉴定验收的新产品应被实施应用半年以上(电子产品应经过冬夏两季考验)。
  八、新产品鉴定验收,一般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
  1、鉴定验收工作大纲;
  2、新产品试制或试产(投产)总结报告;
  3、新产品技术任务书(或合同书);
  4、生产工艺及相关文件;
  5、新产品检测、运行试验和质量分析报告;
  6、用户使用报告或证明;
  7、产品使用说明书;
  8、实测的技术经济指标和预测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9、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标准化审查报告;
  10、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措施报告;
  11、重要新产品,必须出具可靠性分析报告。

第三章 鉴定验收的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鉴定验收的主持单位:
  一、列入部技术发展项目计划的新产品鉴定验收工作,部机械局[1]为鉴定验收的主持单位。
  二、部机械局[1]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对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新产品进行鉴定验收工作,由部机械局[1]加盖"水利部新产品鉴定验收专用章"。
  三、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可向部机械局[1]申请鉴定验收。
  四、外系统开发的用在水利水电行业的新产品,可向部机械局[1]申请鉴定验收。
  第十四条 鉴定验收主持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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