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
(发改电[200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促进鲜活农产品流通,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鲜活农产品运输和销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9号)精神,决定对鲜活农产品(包括蔬菜、水果、活畜活禽,下同)销售环节收费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鲜活农产品销售提供仓储、运输、摊位等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符合“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对各种强行服务、强制收费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2008年1月26日至2月5日,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对涉及销售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入场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在现有价格水平上一律减半收取。
二、各地区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于乱收费,一律取消。符合上述规定权限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重新审核,能免除的尽量免除,收费标准偏高的要适当降低。2008年1月26日至2月5日,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