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失效]

  利用职权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后供个人居住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五、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大吃大喝,追求豪华奢侈,食宿违反中央有关规定以及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或批准的当地接待标准的,应作出检查。其中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济上应适当退赔,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违反规定的,责令其在经济上适当退赔,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追求豪华奢侈,铺张浪费,超过标准接待领导干部的,给予有关责任者党纪政纪处分。
  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用公款公物在营业性舞厅和其他场合为领导干部举行专场舞会的,给予有关责任者党纪政纪处分;领导干部参加为其举办的专场舞会的,由本人承担一定费用,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的,应作出检查。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操大办,挥霍浪费的,应作出检查。不主动检查的,以及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操大办,挥霍浪费的,责令其作出检查,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借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动用公款公物操办或借机敛财的,所用的公款公物必须退赔,借机收取的钱物上缴国库;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不主动检查纠正的,责令其将动用的公款公物或借机收取的钱物退赔或上缴,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借用公款供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所借用的公款必须立即归还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所获利润和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从重处理。
  借用公款为本人及其亲友买房、建私房的,应在1994年9月底以前将所借公款归还,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付息。到期不还的,以及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借用公款买房建私房的,追缴借公款,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因其他原因借用公款的,所拖欠的公款应在1994年9月底以前全部归还。到期不还的,以及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因其他原因借用公款6个月不还的,追缴所欠公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个别确实生活困难借用公款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定出分期还款计划,经批准后可延期归还。
  八、自查中的问题凡构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错误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