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按照凭证式国债发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方式销售凭证式国债,不得超发,不得跨系统分销。
3、努力做好凭证式国债的宣传和促销工作,承销团成员及其分支机构,在各期凭证式国债发行前,均应通过本地区有影响的媒体进行促销宣传;在发行期内,各销售网点及柜台应有明显标识和宣传材料,现场应配备专职咨询人员;
4、努力提高凭证式国债的计算机管理水平,力争在2年内实现全行凭证式国债的计算机联网销售和兑付;
5、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和检查,按照要求,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材料或数据;
6、2003年凭证式国债承销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国债承销团成员包销比例确定原则
1、包销比例由各机构先行申报,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综合平衡并与承销机构协商后最终确定;
2、各机构最小申报比例为0.5%,最大申报比例为40%,申报比例应为0.1%的整数倍;
3、包销比例一经确定,原则上全年不变;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报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在国债承销团成员间进行小幅调整。
由于2003年凭证式国债发行规模及发行利率需由全国人大、国务院批准,因此,各机构可先行上报意向比例数字,待发行条件明确后另行申报。
五、国债承销团成员审查和确认办法
1、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不超过40家,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及申报情况进行审查,择优确定,发给资格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告。
2、国债承销团成员一经确认后,即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承销团成员如在凭证式国债发行中宣传促销不力、服务质量不高,存在惜售、不公平销售、利用国债揽储;在国债相关业务中有重大违规行为、经营状况不良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承销团成员资格,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六、国债承销团成员申报办法
申请成为国债承销团的机构应于2003年1月20日前报送以下书面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1、2003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3、2001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书;
4、凭证式国债销售宣传方案、管理制度及风险防范机制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