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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财企[2002]238号 2002年8月26日)

  第一条 为确保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顺利进行,管好用好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根据《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及《听取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汇报的会议纪要》(国阅〔2002〕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是用于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前期工作、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监测预警科研费支出。

  第三条 在三峡大坝135米水位线蓄水前,即从2002-2003年6月30日前,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从筹集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入中安排40亿元,其中:2002年30亿元,2003年10亿元。

  第四条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前期工作费及项目资金按规划匡算的额度,采取总量控制、切块分配的办法分别下拨湖北省和重庆市,由两省市按照确保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将资金落实到项目,但不得层层下切。

  第五条 列入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监测预警经费由国土资源部编制项目计划报国家计委审核,财政部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资金拨付国土资源部。

  第六条 列入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科研经费由国土资源部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将资金拨付国土资源部。

  第七条 湖北省、重庆市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应设立专账统一核算管理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保证专款专用。财政部负责组织对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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