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为BGP船务公司补办国内核准手续的批复
(商合批〔2008〕62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关于办理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新加坡BGP船务公司国内审批手续的请示》(中油外字〔2007〕68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你公司所属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在新加坡独资设立“BGP船务公司”补办国内核准手续。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均为1000万新加坡元(约合625万美元),所需资金以现金出资,不从境内汇出。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海上勘探、海上地震船运营管理以及其它地球物理服务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我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公司备案,并按照《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新加坡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