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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日本爱和谊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保险车辆需进厂修理,造成保险车辆停驶的损失,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本公司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三)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造成车辆停驶的损失。
  第四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本公司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90 天。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期间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
  (二)部分损失的,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三)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四)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7)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货物范围
  凡公路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车载货物,但下列的货物不在车载货物承保的范围:
  (一)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或违章所载货物;
  4.由于保险车辆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
  (二)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六条 赔偿处理
  (一)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本公司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三)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车上货物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20%。并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适用绝对免赔率。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8)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本公司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新设备购置价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保险车辆损坏的,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本公司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并按主险的约定适用绝对免赔率。
  第五条 其它事项
  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除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的,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9)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在扣除交强险应赔偿部分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及他们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2.驾驶人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3.装卸货物造成的损失。
  (二)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五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10)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公司在扣除交强险应赔偿部分后,按本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本车上人员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
  2.保险车辆未发生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
  3.法院调解书中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二)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金额,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对每一受害人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和累计全年赔偿限额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按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本公司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单独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本附加险时,本公司只对第三者的精神损害负责赔偿;单独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投保本附加险时,本公司只对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负责赔偿;同时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投保本附加险时,本公司对第三者及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负责赔偿。
  (三)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11)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特约险。
  第二条 选择适用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保险事故(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除外),在事故责任免赔率的基础上,绝对免赔率从第三次保险事故开始每次增加5%,但累计增加不超过25%。
  第三条 选择适用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对其车辆损失险保费予以优待,优待金额为其未选择适用本特约条款时车辆损失险应交保费的2%。

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12)

  第一条 保险责任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上货物责任险、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本公司负责赔偿。
  附加险的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彼此独立存在,投保人可选择分别投保。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金额,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二)因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的约定范围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三)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四)因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五)根据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

特种车特约条款(13)

  第一条 投保范围
  已投保车辆损失险或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特约条款。
  第二条 本保险特别约定,对于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挖掘机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地下电线、电缆、管道等设备的损失及由此引起的其它损失;
  (二)自卸车因车厢未落下行驶造成车厢与外界物体碰撞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及第三者责任;
  (三)其他特种车(如吊车、推土机、挖掘机、水泥搅拌车、自卸车、水泥泵车等):
  1.因地基塌陷而导致车辆倾斜、倾覆引起的保险车辆损失及第三者责任;
  2.吊车在装载货物过程中,由于吊臂(含绳索)断裂造成的吊臂(含绳索)自身损失;
  3.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则,导致机械臂或车身触及高压线所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及第三者责任;
  4.在操作保险车辆过程中因机械失灵或严重违反操作规则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
  第三条 本保险为规范类特约条款,不另行收费。

第四部分 释义

  【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车辆】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包括原汽车制造厂商固定装置在车上且含在售价中的零配件,但不包括出厂后另外加装或改装的设备与设施。
  【碰撞】保险车辆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
  【倾覆】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车辆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外界物体倒塌】保险车辆自身以外的物体倒下或陷下。
  【行驶中平行坠落】指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不属坠落责任。
  【非营业企业、机关车辆】指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机动车辆。
  【自燃】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等造成火灾。
  【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指保险车辆进入修理厂(站、店)并办理完交车手续开始,到保养、修理结束并办理完提车手续时止的时间。
  【火灾】指保险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暴风】指风速在28.5米/秒(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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