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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或家庭举办剪裁技术培训班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或家庭
举办剪裁技术培训班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3>第46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豫工商字(1993)第6号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个人或家庭举办营利性的剪裁技术培训班,应参照《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
二十六条
和其它有关规定,纳入登记注册范围,依法进行管理。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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