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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收容遣送工作中跨省遣送所需经费支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三)实行跨省收容遣送收费办法后,各省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加强对收容遣送费收付的管理,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并进行经常的检查和指导。
  六、本省内各地区之间的收容遣送费支付结算办法,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七、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附:(一)跨省遣送被收容人员交接单(式样)
    (二)省遣送被收容人员交接单说明

附件一:        跨省遣送被收容人员交接单
<font size=+1>
       省、自治区、直辖市     NO.××--××××××
┌────────┬───────┬─────────┬───────┐
│执行跨省遣送单位│       │接收被遣送人员单位│       │
│名称      │       │名称       │       │
├────────┼───────┼─────────┼───────┤
│执行跨省遣送单位│       │接收被遣送人员单位│       │
│地址      │       │地址       │       │
├────────┼───────┼─────────┼───────┤
│遣送出发日期  │  年 月 日│实际接收被遣送人员│  年 月 日│
│        │       │日期       │       │
├────────┼───────┼─────────┼───────┤
│跨省遣送被收容人│       │实际接收被遣送人员│       │
│员数      │       │数        │       │
├────────┼───────┼─────────┼───────┤
│跨省遣送两地实际│       │收 费 标 准  │       │
│距离      │       │(元/人)    │       │
├────────┼───────┴─────────┴───────┤
│应收取跨省遣送费│(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金额      │                         │
├────────┼───────┬─────────┬───────┤
│        │       │         │       │
│流入地遣送单位 │  (章)  │流出地接收单位  │  (章)  │
│        │       │         │       │
├────────┼───────┼─────────┼───────┤
│ 经  办  人│       │ 经  办  人 │       │
└────────┴───────┴─────────┴───────┘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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