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收取的跨省遣送费用,均以对外省被收容人员遣送的实际人数,依下列标准计算收取:
凡两省单程直线距离(以最近的对口接收站之间的火车、汽车行驶路线计算,下同)在200公里以下的,每人收费30元;
凡两省单程直线距离在201公里至500公里的,每人收费40元;
凡两省单程直线距离在501公里至800公里的,每人收费60元;
凡两省单程直线距离在801公里至1500公里的,每人收费80元;
凡两省单程直线距离在1501公里以上的,每人收费100元。
四、跨省收容遣送费的结算
(一)实行收取跨省遗送费办法后,各省民政厅(局)要指定负责对外省被收容人员执行遣送任务和接收外省送来的本省籍被收容人员的业务对口收容遣送站,报民政部审核批准后印发全国,统一办理跨省遣送和接收工作。计划单列市是否要成立对口站,由计划单列市与所在省协商确定。各流入省遣送外省的被收容人员,要由对口收容遣送站直接送达流出省的对口收容遣送站,非指定站遣送或接收的不予办理跨省收容遣送费结算手续。
(二)跨省收容遣送经费的收付,由流出省和流入省民政厅每季度办理一次经费收付手续。即由省民政厅根据对口收容遣送站报送的《跨省遣送被收容人员交接单》,依照本通知所列标准按时向流入省交付收容遣送费,不得拒付或拖延。流入省对口接收站要在每季度前向省民政厅报送《跨省遣送被收容人员交接单》,作为收取款项的依据。实行跨省收费办法后,对口收容遣送站接收和遣送被收容人员时要填报统一的表格,表格式样附后。
(三)跨省收容遣送经费的支付,应通过当地银行办理异地转帐结算手续进行,流出省和流入省在结算跨省收容遣送费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接受银行的监督。
五、跨省收容遣送经费的管理
(一)为了保证流出省能够及时向流入省支付收容遣送费,流入省能够做好安置工作,各省财政、民政部门要根据本省常年被收容遣送人员的流入流出情况,对承担全省接收任务的对口收容遣送站核定必要的专项资金和周转金,用于支付给外省的收容遣送费和垫付的收容遣送费,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使对口收容遣送站能够及时完成收容遣送任务。
(二)为了促使各级政府重视做好制止人口盲目外流和安置流浪乞讨人员的工作,各省可根据被收容人员来源情况,确定其县、乡在经济上应分担的责任。各省民政厅也可采取对有被收容人员的地区在年初预交费的办法,年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