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7月21日 实施日期:2003年7月21日)废止财政部 民政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
收容遣送工作中跨省遣送所需经费
支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92]财文字第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公安厅(局): 根据国务院国阅[1991]48号《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财政部、民政部、公安部共同制定的《关于收容遣送工作中跨省遣送经费支付问题的通知》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收容遣送工作中跨省遣送所需经费支付问题的通知
1992年12月14日
关于收容遣送工作中跨省遣送所需
经费支付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1991年《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国阅[1991]48号)的精神,为促使各地对本地人口盲目外流负起责任,做好安置流浪乞讨人员和制止人口盲目外流的工作,现将由被遣送人员的流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负责向流入省支付收容遣送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跨省收容遣送费的收取范围
被收容遣送对象是因自然灾害,生活困难,外出务工无着、无证经营的人,逃学、逃避计划生育、以乞讨为生财之道的人,以及被家庭遗弃或虐待的痴呆傻等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到外省其他城市及非城市旅游区内流浪乞讨、露宿街头的人。上述被收容遣送对象(以下简称“被收容人员”),其特征为“五无”,即:无临时户口、无固定住所、无合法职业、无合法经济来源、无生活依靠。各地收取跨省遣送费的范围,是指上述人员被收容并遣送回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所需要的经费。
二、跨省收容遣送费的收取原则
跨省收容遣送费的收取,以流出省在经济上承担责任,促使其做好制止人口盲目外流工作,流入省做好将外省被收容人员送回原籍的工作为原则。收容遣送费按被收容人员在被收容和遣送期间的食宿费及途中交通费等直接支出,并考虑到流出省的经济支付能力和流入省原有的收容遣送费基数等因素,予以合理制定。其所需经费,原则上由流出省财政部门解决。
三、跨省收容遣送费的收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