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基层公安交通警察队
装备标准试行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1992]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加强基层公安交通警察队装备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我部制定了《基层公安交通警察队装备标准试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财力,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修订。
1992年12月24日
基层公安交通警察队装备标准试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交通警察队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提高交通警察的战斗力,适应交通警察指挥交通,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进行车辆检查和交通安全宣传,以及协同追缉逃犯、处置突发事件等勤务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基层公安交通警察队标准类别分为:
一、县交通警察队(包括县、县级市大队、队,含所辖中队或分队)。
二、城市交通警察大队(包括直辖市、省和自治区首府所在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的大队)。
第二章 装备项目与配备标准
第三条 公安交通警察队装备项目分为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交通管理器材装备、事故现场勘察化验器材设备、武器、警械、防护器材、计算机设备、宣传设备等九大项,具体项目为:
一、交通工具: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车、交通巡逻警卫车、交通安全宣传车、道路清障拖车、现场照明车、交通巡逻摩托车、自行车。
二、通讯设备:有线电话、专线电话、无线电话(车载),无线基地台、手持台、车载台,传真机。
三、交通管理器材装备:雷达测速枪、称重仪、饮酒检测器、流量记数器、交通指挥棒、手持扩大器,汽车安全性能检测线(固定或移动式)、摩托车安全性能检测线、驾驶适应性能检测仪器。
四、事故现场勘察化验器材设备:事故现场勘察箱、现场微量物证提取箱(含照相机)、事故现场照明箱、道路摩擦系数测定仪、道路坡度测定仪、照片扩印机、摄像机、录像机、录音机、投影仪、勘察工作装。
五、武器:公用枪、枪柜、子弹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