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五)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六)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七)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八)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海关监管设备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九)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十)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九、边民互市贸易类监管场所(如:边民互市点、边民互市区、边贸市场等)设置标准
  (一)具有明确的界线,建有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具备条件时应当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地磅、电子监控设备等)并与海关联网;
  (三)具备条件时应当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四)为海关提供适当的办公场所和条件。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十、台轮停泊点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三)建立通道出入卡口。具备条件时应当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地磅、电子监控设备等)并与海关联网;
  (四)具备条件时应当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五)为海关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和条件。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十一、旅客通关类监管场所(如:出入境旅客陆运、海运、空运港站旅检现场)设置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在出境或者入境封闭区域建立出入通道,并分别设置“申报通道”、“无申报通道”、“外交礼遇通道”和“工作人员通道”;
  (三)各通道之间相互隔离,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各通道内应预留必要的电源、网络接口;
  (四)“申报通道”和“无申报通道”纵向划分为申报区、查验区和处理区;
  (五)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六)为海关提供旅客行李查验台、海关法规公告栏(包括电子公告屏),安装海关通道标识及现场隔离设施等;
  (七)在出港实行开放式布局,配备具有远程判图和操控的行李系统和五级安检系统。建有相应的网络、设备,实时、准确提供中转旅客电子信息;
  (八)为海关提供存放扣留货物、物品的库房;
  (九)为海关提供专门开展海关征税、询问、视频监控、毒品检测、印刷品音像制品审查的工作场所及设施。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十二、国际邮件类监管场所(如:国际邮件互换局、国际邮件交换站等)设置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三)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