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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8.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9.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自行安装的货物检查设备应与海关联网;
  10.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新造集装箱专用堆场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 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六、仓库类监管场所(如:综合性仓库、航空食品供应库、进口分拨库、出口拼装库、展览品监管仓库等)设置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三)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四)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五)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六)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七)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七、储罐类监管场所(如液/气体专用储罐堆场等)设置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等)并与海关联网;
  (三)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四)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五)储罐应当安装符合海关要求的测量仪器,确保采集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并与海关联网;
  (六)为海关监管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
  (七)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八、快件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小型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三)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四)具备自动传输和分拣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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