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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七)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八)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九)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四、货栈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空运货栈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须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具有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监管货物按照进口、出口、暂扣、特殊库进行分类存放,不同类别货物应当隔离,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8.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铁路货栈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8.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9.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10.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五、堆场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综合性货运堆场(如:集装箱堆场、散杂货堆场等)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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