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4 低压配电系统及照明系统检测。
3.12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3.12.1 监测与自动控制系统的安装、调试和联动情况。
3.12.2 监测和自动控制系统与空调、采暖、配电和照明等系统联动运行、监测情况。
3.13 施工过程中的检测和试验
3.13.1 施工过程中是否按相关规范规定进行了各项测试、试验。
3.13.2 测试、试验的批次、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3.13.3 测试、试验的结果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4 质量问题的处理
4.0.1 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范规程的一般问题,应当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4.0.2 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规范规程中“强制性条文”的、没有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不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的、没有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备案的、建筑节能设计变更未进行复审和备案的、没有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的、没有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示范样板的,应当下达《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经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4.0.3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质量违规行为,监督机构应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5 建筑节能工程竣工分部质量验收的监督
5.0.1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1 施工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建筑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采暖、通风与空调、照明系统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2 检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重点部位隐蔽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3 检查相关节能分部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标准及合格依据,以及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划分;
4 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5 监理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0.2 监督机构应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节能验收程序进行监督。
5.0.3 监督机构应对节能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5.0.4 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