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建质[2008]1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我部组织编制了《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附件: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1 总则
1.0.1 为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导则。
1.0.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本导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1.0.3 质量监督机构应采取抽查建筑节能工程的实体质量和相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方法,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重点是监督检查、抽查建筑节能工程有关措施及落实情况,质量控制资料及相关产品的节能要求指标,加强事前控制,把检查各责任主体的节能工作行为放在首位。
1.0.4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1.0.5 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本地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情况制定监督工作方案。
2 施工前期准备阶段的监督抽查内容
2.0.1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
2.0.2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