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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不改变海域属性、对海洋资源和生态影响小的项目用海,可以简化海域使用论证内容和程序。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家海洋局核定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以下材料与项目用海其他材料一并归档:
  (一)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及修改说明;
  (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组评审意见及专家评审意见;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国家海洋局组织专家每年对完成的论证报告及其评审结论进行抽查。
  组织评审的单位应当将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论证质量问题及时报送国家海洋局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海域使用论证技术服务单位及其技术人员、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在海域使用论证过程中有不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行为,有权向国家海洋局举报。
  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或者有明显质量问题的,或者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由国家海洋局对论证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执业、降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对论证单位技术负责人、论证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注销岗位证书的处理;给国家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重大损害的,论证单位及其技术负责人、论证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为了个人利益和不正当目的,提出与事实不符、违反科学的结论、意见,经查证属实的,由国家海洋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终止聘任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的,对组织评审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海域使用论证技术服务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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