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内容
(一)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按照《
动物防疫法》、《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和《
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农医发[2005]19号)等有关规定,全面完成省、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要做到机构名称统一,执法主体资格独立;职能配置规范,职责任务明确;保障措施到位,工作运转有序。要通过改革全面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能力建设,依法履行政府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能。
(二)完善动物卫生监督规章制度。制定颁布《
动物防疫法》配套规章、管理制度、规程标准、操作规范,统一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证章及标志。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梳理本省(区、市)已经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做好制(修)定工作,确保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加强动物卫生监督队伍建设。按照推进官方兽医制度的工作部署,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完成现有“两员”(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摸底调查、清理、整顿以及身份确认工作。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执法队伍。按照《
动物防疫法》有关要求,建立科学高效的检疫工作秩序。
(四)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创新和完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模式和制度,规范产地检疫出证行为,严格屠宰检疫及病害(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发放、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督检查、活禽市场流通监管。加大对养殖场养殖档案管理、牲畜耳标佩戴、耳标生产质量等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确保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五)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国家和省级动物卫生监督网建设,构建全国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协作平台。建立省际和区域间监管协作机制,实行动物卫生监督联防联动。规范信息上报、监督管理档案以及内部管理档案工作,实现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动态化、网络化管理。科学制定省、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标准,提高执法装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