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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听证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二至四名听证员,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总数应当是单数,由听证机关主管听证机构的负责人指定。
  听证会设一名记录员,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以下主要职责,听证员负责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
  (一)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听证;
  (二)主持听证并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三)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询问;
  (四)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五)决定有关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是否参加听证;
  (六)决定延期、中止听证;
  (七)制作听证会报告;
  (八)其他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听证记录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听证笔录制作;
  (二)听证文书的收发、听证联络通知工作;
  (三)听证材料的立卷和整理
  (四)听证主持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申辩、质证等权利,对听证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代理人、听证事项承办机构陈述人、听证代表、鉴定人、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等。
  第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会前向听证机关提交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签名或捺印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时间。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听证。法定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会前向听证机关提交其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五人以上时,可以推举一至二名听证代表参加听证。听证代表的行为对推举其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发生效力。听证代表应当于举行听证会前向听证机关提交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签名的推举函。
  第十四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享有以下权利,代理人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享有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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