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三核电厂增设再循环冷却水系统(RCW)检修备用系统申请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8]3号)
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秦山第三核电厂增设RCW检修备用系统的请示》(秦三核安发〔2007〕105号)收悉。
根据《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和《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我局认为秦山第三核电厂针对1,2号机组增设再循环冷却水系统(RCW)检修备用系统的技术方案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