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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8年修订)


  (四)公司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对公司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汇率、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

  (七)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八)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事项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公司对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互勾稽。

  第八条 货币资金除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要求,按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分别披露外,还应在上述两项下披露融资融券业务(如果公司开展此项业务,下同)的相关数据,包括自有信用资金存款和客户信用资金存款。

  自有信用资金存款反映公司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自有信用资金款项,根据“银行存款”等科目的明细余额分析填列。

  客户信用资金存款反映公司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资金款项和客户为融资融券存入的担保资金款项,根据“银行存款”等科目的明细余额分析填列。

  第九条 结算备付金除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要求,按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分别披露外,还应披露融资融券业务的信用备付金。

  信用备付金反映公司为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款项,根据“结算备付金”科目明细余额分析填列。

  第十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要求披露外,还应披露公司创设认购权证业务(如果公司开展此项业务,下同)等用于履约抵押的证券的公允价值,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明细余额分析填列。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其他资产项目下披露应收款项、应收股利、抵债资产、代理兑付债券和应收融资融券客户款等项目。

  其中应收款项应披露账龄及欠款金额前五名单位明细及欠款原因。

  第十二条 代理买卖证券款除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要求进行披露外,还应披露信用交易代理买卖证券款,反映公司接受融资融券客户委托,代理买卖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而收到的款项。

  第十三条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除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要求,分别披露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的收入与支出外,还应披露保荐业务、财务顾问业务和投资咨询业务的收入与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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