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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8年修订)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对其资产质量、流动性情况、负债状况以及重要的融资活动进行分析,并作概要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概要披露报告期内各项业务(如证券承销、经纪、自营、资产管理和融资融券等业务)的经营概况、业内竞争状况、公司所处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等的分析,如各项业务的业务量、市场份额、业务地位和竞争优势等。

  第六十条 公司应简要披露报告期内各主要业务活动发生的重大变化及对本期业绩的影响,如开展的新业务,营业部、服务部、分公司、专业子公司等的新设和处置情况,重大的资产处置、置换、剥离等情况。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简要评价,并概要介绍报告期内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意见。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简要说明如下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内各单项业务资格发生的变化;

  (二)报告期内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所涉及的总金额;

  (三)重要的表外项目如担保、抵押等;

  (四)公司本年度被处罚情况;

  (五)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六)重大的期后事项等。

第四章 财务报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财务报表及附注。

  第六十四条 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和附注。

  第六十六条 财务报表包含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其中合并数据与母公司数据应在一份报告中并排列示。

  第六十七条 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财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之间,应当相互勾稽。

  第六十八条 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表内各主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相一致。财务报表的金额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六十九条 财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包括所有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财务报表的重要信息。公司应对比较式报表的两个日期或期间的数据异常变动作出说明。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本准则的附件--《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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