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披露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合规、稽核部门报告期内完成的检查稽核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应就相关事项作出详细说明,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说明有不同意见的,还应披露其不同意见。
第七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应披露公司本年度被处罚或公开谴责的情况,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处罚或公开谴责,以及被财税、外汇和审计等部门作出处罚的记录等。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按如下要求披露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报告期内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所涉及的总金额,如报告期内无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明确陈述“本年度公司无诉讼、仲裁事项”;
(二)对以前年度和本报告期内发生但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逐项披露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
(三)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决,应披露其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收购、兼并或分立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各单项业务资格的变化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表外项目(如担保、抵押、质押、融资合约、重要的承销合同等)的总金额及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若有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说明解聘的原因。
公司应分项披露报告年度各项审计费用。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重大期后事项: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二)年度分配预案或决议;
(三)重大投融资行为;
(四)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
(五)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摘要显要位置作出如下(但不限于)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及合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应当声明:XX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陈述理由。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