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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7)

  第六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申请书;

  (二)考核合格证明。

  第七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应当另行申请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

  第十条 《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换证。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申请和核准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前款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为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7年。

  第十二条 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规定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可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依照注册计量师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第十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二)依法使用计量检定设施,并获得相关技术文件;

  (三)参加本专业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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