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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公通字[1992]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91年6月1日,我驻外使、领馆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考虑到公安机关签证收费标准与驻外使、领馆的差距较大,现决定,对外国人签证的现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同时考虑到有的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高于我们的幅度较大,故对部分国家按对等原则收费。现将调整后的签证、证件收费标准、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和口岸签证外币收费标准附后,请从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由于纸张和印刷成本费提高,公安部从各地收取的证件工本费也相应提高,具体标准如下:居留证(每本,下同)20元,临时居留证5元,外国人出入境证5元,旅行证2元,国籍证书20元。
  附件:一、非对等国家签证、证件收费标准(人民币)
     二、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人民币)
     三、非对等国家口岸签证外币收费标准
     四、对等国家口岸签证外币收费标准
     五、对等国家口岸签证美元收费标准

                          1992年8月27日
  附件一:   非对等国家签证、证件收费标准(人民币)

  一次签证                           50元
  二次签证                          100元
  一次、二次签证延期                      25元
  半年以内多次签证                      150元
  一年以内多次签证                      300元
  团体签证每人                         40元
  团体签证分离                         50元
  准予停留章                          50元
  改变签证字头                         50元
  增加一次有效                         50元
  居留证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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