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公通字[1992]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91年6月1日,我驻外使、领馆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考虑到公安机关签证收费标准与驻外使、领馆的差距较大,现决定,对外国人签证的现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同时考虑到有的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高于我们的幅度较大,故对部分国家按对等原则收费。现将调整后的签证、证件收费标准、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和口岸签证外币收费标准附后,请从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由于纸张和印刷成本费提高,公安部从各地收取的证件工本费也相应提高,具体标准如下:居留证(每本,下同)20元,临时居留证5元,外国人出入境证5元,旅行证2元,国籍证书20元。
附件:一、非对等国家签证、证件收费标准(人民币)
二、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人民币)
三、非对等国家口岸签证外币收费标准
四、对等国家口岸签证外币收费标准
五、对等国家口岸签证美元收费标准
1992年8月27日
附件一: 非对等国家签证、证件收费标准(人民币)
一次签证 50元
二次签证 100元
一次、二次签证延期 25元
半年以内多次签证 150元
一年以内多次签证 300元
团体签证每人 40元
团体签证分离 50元
准予停留章 50元
改变签证字头 50元
增加一次有效 50元
居留证 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