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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坚决纠正滥用收审手段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坚决纠正滥用收审手段的通知
 (公通字[199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91年7月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公通字[1991]37号)的要求,结合执法检查,对收审工作进行了检查整顿,建立健全了审批制度,加强了监督,多数地方滥用收审手段的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一些省市收审的人数得到一定的控制,收审后转为逮捕、劳教等处理的比例明显提高。但也有一些地方对公安部要求严格控制使用收审手段的通知、通报未引起足够重视,任意扩大收审范围和超期收审等问题至今没有得到有效的纠正。据统计,1991年全年收审人数虽然比1990年有所减少,但仍有86万多人,不应收审而收审的问题仍相当突出。去年12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办公室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编印的《法制工作简报》(第105期)刊登了“一些地方滥行收容审查的现象十分严重”一文。文中指出:有的地方任意扩大收审范围,对精神病人、非法同居者、违反计划生育者等也进行了收审,个别地区还发现在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把收审变成讨债索赔的手段;收审超越时限在个别地区仍未得到有效纠正,有的人被收审一年以上,甚至三年五年。此外越权使用收审手段,对收审人员管理混乱等问题在有些地方也相当严重。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将此简报批给了公安部。今年1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就收容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专门听取了公安部主管领导的汇报,责成公安部严格控制使用收审手段和解决滥用收审的问题。上述情况说明,收容审查的问题已经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同志的极大关注。对此,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迅速采取坚决措施,切实纠正滥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问题。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必须充分认识坚决纠正滥用收审手段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收容审查是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公安机关用以打击流窜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手段,实践证明,在目前的情况下,这一手段不能弃之不用,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收容审查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很严厉的强制措施,必须慎重掌握。如果采取一种轻率的态度,任意扩大收审范围、超越审查期限,甚至搞刑讯逼供和体罚,放纵牢头狱霸任意欺凌被收审人员,就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违法行为,不仅会损害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和形象,而且会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是社会主义法制所不能容许的。对收审存在的问题,历届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开会都有提案,人民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反映的意见也比较强烈。因此,对收审手段的使用必须慎之又慎,严格遵照国务院有关法规和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如果我们不坚决认真地纠正存在的问题,实际上等于自己去创造条件取消这一手段。
  二、使用收审手段必须严格控制。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收容审查“一支笔”审批的原则,分工主管收审工作的领导同志要认真负起审批责任,按规定的收审范围、对象,严格把好审批关;对收审中存在的问题,要亲自过问,勤加督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必须认真协助领导对收容审查的报批材料严格审查把关,在事实、证据和嫌疑根据上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今后凡违反国务院和公安部有关收审的规定,滥行收审造成严重影响和法律后果的,要追究承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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