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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

  注:①锅炉上必须有一个安全阀按表中较低的始启压力进行整定。
    ②这里的工作压力是指与安全阀直接连接部件的工作压力。
  安全阀经过校验后,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芯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始启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
  安全阀校验后,始启压力、回座压力等校验结果应记录并归入档案。
  第106条 安全阀出厂时,应有金属铭牌,载明下列各项:
  (1)安全阀型号;
  (2)制造编号;
  (3)制造厂名和制造年月;
  (4)开启高度(mm);
  (5)公称通径和流道直径(mm);
  (6)公称压力(MPa);
  (7)排量系数。
  安全阀的排量系数,应由安全阀制造单位通过实验确定。

第二节 压力表

  第107条 每台锅炉的进水阀出口和出水阀入口都应装一个压力表。
  循环水泵的进水管和出水管上,也应装压力表。
  第108条 选用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于2.5级;
  (2)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3倍,最好选用2倍。
  (3)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司炉工人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公称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109条 压力表的装设、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在刻度盘上划红线指出工作压力。压力表装用后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压力表校验后应封印。
  第110条 压力表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装设在便于观察和冲洗的位置,并应防止受到高温、冰冻和震动的影响。
  (2)应有缓冲弯管。弯管用钢管时,其内径不应小于10mm。
  压力表和弯管之间应装有三通旋塞,以便冲洗管路,卸换压力表等。
  第111条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转动后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没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允许误差;
  (2)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表内泄漏或指针跳动;
  (5)其它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第三节 测量温度的仪表

  第112条 在锅炉的进、出水口均应装设测量温度的仪表。仪表应正确反映介质温度,并应便于观察。
  对于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14MW的锅炉,安装在锅炉出水口的测量温度仪表应是记录式的。
  在燃油锅炉中还应装设用以测量燃油温度和空气预热器烟气出口烟温的测量温度仪表。
  第113条 有表盘的测量温度仪表的量程应为正常温度的1.5~2倍。
  第114条 测量温度仪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装用后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

第四节 排污及放水装置

  第115条 锅筒及每个回路下集箱的最低处都应装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污阀或放水阀宜采用闸阀或直流式截止阀。阀的公称通径为20~65mm。卧式锅壳锅炉锅筒上的排污阀公称通径不得小于40mm。
  第116条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的排污管上应装两个串联的排污阀。
  锅炉的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污管(或放水管)不允许用螺纹连接。排污管口不应高出锅筒或集箱的内壁表面。
  第117条 每台锅炉应装独立的排污或放水管,排污或放水管应尽量减少弯头,保证排污及放水畅通并接到安全的地点。
  几台锅炉排污合用一根总排污管时,不应有两台或两台以上的锅炉同时排污。

第五节 保护装置

  第118条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以及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但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4.2MW的锅炉,应装设超温报警装置。
  第119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装有下列功能的联锁装置:
  (1)引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送风和燃料供应;
  (2)全部送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燃料供应;
  (3)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或燃气的供应;
  (4)锅炉压力降低到会发生汽化或水温升高超过了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5)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转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第120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装设熄火保护装置,并尽量装设点火程序控制装置。
  第121条 层燃锅炉宜设有当锅炉的压力降低到会发生汽化或水温升高超过了规定值以及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转时,自动切断鼓、引风的装置。
  第122条 对于正压燃烧的锅炉,炉墙、烟道和各部位门孔,必须可靠地密封,看火孔必须装设防止火焰喷出的装置。
  第123条 几台锅炉共用一个总烟道时,在每台锅炉的支烟道内应装设供检修时隔断用的严密的烟道挡板。挡板应有可靠的固定装置,以保证锅炉运行时,挡板处在全开启位置,不能自行关闭。

第六节 锅炉的管道和附件

  第124条 阀门应装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
  管道的截止阀门和调节阀门上应有明显的标记,指示水流动的方向和阀门的开关方向。
  第125条 每台锅炉(包括与热水总管相连的锅炉)出水管上应装截止阀或闸阀。
  锅炉给水、补给水管上应装设截止阀和止回阀。
  第126条 锅炉的出水管一般应设在锅炉最高处。在出水阀前出水管的最高处应装设集气装置。
  每一个回路的最高处以及锅筒最高处或出水管上都应装设公称通径不小于20mm的排气阀。每台锅炉各回路最高处的排气管宜采用集中排列方式。
  在强制循环锅炉的锅筒最高处或出水管上应装设内径不小于25mm的泄放管,管子上应装泄放阀。装设泄放阀的锅炉,锅筒或出水管上可不装设排气阀。

第九章 热水系统及附属设施

  第127条 钢制锅炉的出水压力不应低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加20℃相应的饱和压力。
  铸铁锅炉的出水压力不应低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加40℃相应的饱和压力。
  第128条 热水系统应根据GBJ41《锅炉房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管道安装应符合GBJ235《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及GBJ24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129条 在热水系统的最高处及容易集气的位置上应装设集气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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