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条 锅炉的结构必须是组合式的。锅片之间连接处必须可靠地密封。
第88条 锅片的最小壁厚一般为10mm,也可采用强度计算的方法确定最小壁厚。
制造单位应采取有效方法控制最小壁厚。对同批生产的锅片(同牌号、同结构型式、同铸造工艺)应进行不少于20%的壁厚测量,且不少于1片。每种锅片应有测点图,测点数量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89条 锅炉下部容易积垢的部位应设置内径不小于25mm的检查孔。
第90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锅片或锅炉的冷态爆破验证试验。
(1)首次采用的锅片结构。
(2)改变锅片材料的牌号。
锅片的爆破试验应取同种的三片锅片进行试验。锅炉的爆破试验应取锅炉前部、中部、后部各三片锅片进行试验。
对于额定出水压力小于或等于0.4MPa的锅炉,爆破压力须大于4P+0.2MPa(P—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下同);对于额定出水压力大于0.4MPa的锅炉,爆破压力须大于5.25P。
第91条 制造单位应制订经过验证的受压铸件的铸造工艺规程,并按其实施。
第92条 受压铸件必须进行消除铸件内应力的处理,宜采用退火热处理。
第93条 受压铸件不允许有裂纹、穿透性气孔、缩孔、缩松、浇不到、冷隔等铸造缺陷。
第94条 受压铸件应按每个铁水罐或每片锅片制取拉伸试样。试样浇注按GB9439《灰铸铁件》的规定进行,每罐或每片锅片应带有三根试样,其中一根做试样,两根做复验试样。
拉伸试验按GB977《灰铸铁机械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试样的抗拉强度不低于所用铸铁牌号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为合格。若第一根试样不合格,则取另两根试样复验,若两根试样的试验均合格,则该受压铸件拉伸试验仍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该试样代表的锅片也不合格。
对于同一炉连续浇注的受压铸件,若最先和最后浇注的各一罐或各一片锅片其拉伸试验均合格,则该炉其余受压铸件的拉伸试验可免做,否则其余各罐或各片锅片均需做拉伸试验。
第95条 锅片毛坯件、机械加工后的锅片、修理后的锅片及其它受压铸件应逐件进行水压试验,锅炉组装后进行整体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及其保持时间应符合表7-1的规定。
水压试验的方法应按照本规程第154条的规定。水压试验的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155条的规定。
第96条 受压铸件的辐射受热面上及应力集中区域内的缺陷不应采用焊补或塞挤的方法进行修理。受压铸件如有裂纹、缩松或分散性夹砂(渣)缺陷,不应采用焊补的方法进行修理。
表7-1
--------------------------------
| 水压试验压力 | 在试验压力下保持时间
名 称 | |
| MPa | min
------|------------|------------
受压铸件 |2P,且不小于0.4 | 15
------|------------|------------
锅炉整体 |1.5P,且不小于0.2| 30
--------------------------------
注:表中P指锅炉额定出水压力。
第97条 铸铁锅炉中钢制受压元件的材料和焊接、主要附件和仪表、锅炉房、使用管理、检验等应符合本规程其他章节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主要附件和仪表
第一节 安全阀
第98条 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的锅炉至少应装设一个安全阀。
锅炉上设有水封安全装置时,可不装安全阀。水封装置的水封管内径不应小于25mm,且不得装设阀门,同时应有防冻措施。
第99条 安全阀的泄放能力应满足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炉内压力不超过设计压力的1.1倍。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00℃的锅炉,当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时,安全阀流道直径不应小于20mm;当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时,安全阀流道直径不应小于32mm。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00℃的锅炉,装在锅炉上的安全阀的数量及流道直径可参照下式计算:
35.3Q
4
ndh=--------×10
CPs(i-ij)
式中:n——安全阀个数;
d——安全阀流道直径,cm;
h——安全阀开启高度,cm;
Q——锅炉额定热功率,MW;
C——排量系数,采用安全阀制造厂提供的可靠
数据,或按下列数值选用:
h 1
当-≤--时,C=135;
d 20
h 1
-≥-时,C=70;
d 4
Ps——安全阀的始启压力(绝对压力),MPa;
i——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下的饱和蒸汽焓kJ/kg;
ii——进入锅炉的水焓,kJ/kg。
第100条 安全阀须铅直地安装,并尽可能装在锅筒、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筒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热水的出水管和阀门。
第101条 若几个安全阀共同装置在一个与锅筒直接相连接的短管上,则短管的通路截面积不应小于所有安全阀排放面积的1.25倍。
第102条 安全阀上必须有下列装置:
(1)杠杆式安全阀要有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
(2)弹簧式安全阀要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钉的装置。
第103条 安全阀应装设泄放管,在泄放管上不允许装设阀门。泄放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有足够的截面积和防冻措施,保证排泄畅通。
第104条 锅炉在运行中,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手动排放试验。锅炉停用后又启用时,安全阀也应进行手动排放试验。
第105条 锅炉上的安全阀应按制造厂的要求或按表8-1规定的压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整定和校验。安全阀经检修或更换后,也应按上述要求和规定进行整定。
表8-1
-----------------------------
安 全 阀 的 始 启 压 力
-----------------------------
1.12倍工作压力但不小于工作压力+0.07MPa
-----------------------------
1.14倍工作压力但不小于工作压力+0.10MP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