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并且边缘已削薄的,按钢板厚度相同对待,此时的名义板厚指薄板;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但不须削薄的,此时的名义板厚指厚板。
第55条 锅筒的任何同一横截面上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差不应大于名义内径的1%。
带有纵向焊缝的锅筒的棱角度不应大于4mm。
第56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后热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焊制的低碳钢受压元件,其厚度大于30mm时,必须进行焊后热处理。低合金钢受压元件焊后需要进行热处理的厚度界限,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2)锅炉受压元件焊后热处理宜采用整体热处理。如果采用分段热处理,则加热的各段至少有1500mm的重叠部分,且伸出炉外部分应有绝热措施以减小温度梯度。环缝局部热处理时,焊缝两侧的加热宽度应各不小于壁厚的4倍。
(3)焊件与它的检查试件(产品试板)热处理时,其设备和规范应相同。
(4)焊后热处理过程中,应详细记录热处理规范的各项参数。
第57条 接管、管座、垫板和其他非受压元件与需要焊后热处理的受压元件连接的全部焊接工作,应在其最终热处理之前完成。
第三节 外观检查
第58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全部焊缝(包括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应进行外观检查,其表面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的规定,焊缝表面不低于母材表面,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
(2)焊缝及其热影响区表面无裂纹、未熔合、夹渣、弧坑和气孔;
(3)锅筒的纵、环焊缝及封头(管板)的拼接焊缝无咬边,其余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
第59条 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按JB1611《锅炉管子制造技术条件》进行通球试验。
第四节 无损探伤检查
第60条 无损探伤人员应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考核,取得资格证书,且只能承担与考试合格的种类和技术等级相应的无损探伤工作。
第61条 锅筒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封头(管板)的拼接焊缝以及集箱的纵向对接焊缝的射线探伤数量如下:
(1)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每条焊缝100%。
(2)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每条焊缝至少25%(必须包括焊缝交叉部位)。
第62条 炉胆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炉胆顶的拼接焊缝,其射线探伤数量为每至焊缝至少25%(必须包括焊缝交叉部位)。
第63条 对于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环焊缝,射线探伤的数量规定见表5-1。
表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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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额定出口| |
热水温度| ≥120 | <120
℃| |
|------------|------------
元件种类 | | 管道、管 | | 管道、管
| 集 箱 | | 集 箱 |
外径 mm | | 子、管件 | | 子、管件
-------|------------|------------
>159 | 100% | ≥25%*
-------|------------|------------
≤159 |≥25%*| ≤2% |≥10%* | 可免查
---------------------------------
*按每条环缝的长度计算,也允许按环缝的条数计算。
第64条 对接焊缝的射线探伤应按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执行。射线照相的质量要求不应低于AB级。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对接焊缝的质量不低于Ⅱ级为合格;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对接焊缝的质量不低于Ⅲ级为合格。
第65条 经过部分射线探伤检查的焊缝,在探伤部位两端发现有不允许的缺陷时,应在缺陷的延长方向做补充射线探伤检查。补充检查后,对焊缝质量仍有怀疑时,该焊缝应全部进行射线探伤。
锅炉范围内的受压管道和管子对接接头,如发现有不能允许的缺陷,应做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如补充检查仍不合格,应对该焊工焊接的全部对接接头做探伤检查。
第五节 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试验
第66条 为检验产品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应焊制产品检查试件(板状试件可称检查试板),以便进行拉伸和冷弯试验。
检查试件数量和要求如下:
(1)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每个锅筒的纵、环焊缝应各做一块检查试板。
当批量生产时,允许同批生产(同钢号、同焊接材料和工艺)的每10个锅筒作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不足10个锅筒也应作纵、环焊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甲)连续累计生产50个以上与该批锅筒钢号相同、焊接材料和工艺相同的锅筒以及连续半年以上生产的所有这类锅筒,其检查试板的力学性能试验都合格;
(乙)经制造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当材料或工艺改变或出现检查试板性能试验不合格时,应立即恢复每个锅筒作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
(2)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锅炉,当单台生产时,每台锅炉的锅筒应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当批量生产时,同批生产的每10个锅筒应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不足10个锅筒也应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
(3)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的锅炉,可以免做产品检查试板。
(4)当环缝的母材和焊接方法与纵缝相同时,可只做纵缝检查试板,免做环缝检查试板。
(5)纵缝检查试板应作为产品纵缝的延长部分焊接,环缝检查试板可模拟产品焊接工艺单独焊接。
(6)产品检查试板应由焊该产品的焊工焊接。试板材料、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和工艺条件等方面应与所代表的产品焊缝相同。试件焊成后应打上焊工代号钢印。检查试板的尺寸应满足制备检验和复验所需的力学性能试样。
第67条 检查试件经过外观检查和无损探伤检查后,在合格部位制取试样。需要返修检查试件的焊缝时,其焊接工艺应与产品焊缝返修的焊接工艺相同。
第68条 为检查焊接接头整个厚度上的抗拉强度,应从检查试板上沿焊缝横向切取一个焊接接头拉伸试样。试样的形式和尺寸见图5-1。拉伸试样上母材与焊缝表面的不平整部分应用机械方法除去。
图5-1 焊接接头拉伸试样(图略)
试样的拉伸试验应按GB228《金属拉伸试验法》规定的方法进行。焊接接头的抗拉强度不低于母材规定值下限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