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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

  对于球形封头,可取L=0。
  第34条 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对接焊缝不应布置在管子或管道的弯曲部分(盘旋管除外)。
  受热面管子直段上的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至管子弯曲起点或锅筒、集箱的外壁以及管子支、吊架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直段上,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至管道弯曲起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管道的外径。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可采用冲压弯头,对接焊缝可布置在弯曲起点。
  锅炉受热面管子直段上,对接焊缝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
  第35条 在受压元件主要焊缝上及其邻近区域应避免焊接零件。如不能避免时,焊接零件的焊缝可穿过主要焊缝,而不要在焊缝上及其邻近区域终止,以避免这些部位发生应力集中。
  第36条 锅筒内的拉撑件不得采用拼接。
  第37条 锅筒纵缝两边的钢板中心线应对齐。锅筒环缝两边的钢板最好中心线对齐,也允许一侧的边缘对齐。
  厚度不同的钢板对接时,两侧中任何一侧的名义透缘偏差值若超过第54条规定的边缘偏差值,则厚板的边缘须削至与薄板边缘平齐,削出的斜面应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4,必要时,焊缝的宽度可包含在斜面内,见图4-1。
  图4-1 不同厚度钢板的对接(图略)
  第38条 受压元件上管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胀接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胀接管孔中心与焊缝边缘及管板扳边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0.8d(d为管孔直径),且不小于0.5d+12mm。
  (2)焊接管孔应尽量避免开在焊缝上,并避免管孔焊缝与相邻焊缝的热影响区互相重合。不能避免时,在管孔周围60mm(若管孔直径大于60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经射线探伤合格(标准按本规程第64条),并且焊缝在管孔边缘上不存在夹渣,方可在焊缝上及其附近开孔。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焊缝上的管接头在焊接后应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
  第39条 锅炉上开设的人孔、头孔、手孔、清洗孔、检查孔的数量和位置应满足安装、检修和清洗的需要。
  锅炉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孔盖应采用内闭式结构,手孔盖宜采用内闭式,盖的结构应保证衬垫不会吹出;炉墙上人孔的门应装设坚固的门闩;炉墙上监视孔的盖应保证不会被烟气冲开。
  第40条 锅筒内径大于或等于800mm的水管锅炉及锅筒内径大于1000mm的锅壳式锅炉,都应在封头(管板)或筒体上开设人孔。
  锅筒内径为800~1000mm的锅壳式锅炉,至少应在封头(管板)或筒体上开设一个头孔。
  锅壳式锅炉的管板下部若无人孔或头孔时,应开设清洗孔。
  第41条 门孔的尺寸规定如下:
  (1)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人孔不得小于280×380mm。人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18mm。人孔盖凸肩与人孔圈之间总间隙不应超过3mm(沿圆周各点上不超过1.5mm),并且凹槽的深度应达到能完整地容纳密封填片。
  (2)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头孔不得小于220×320mm,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100mm。
  (3)锅炉受压元件上,手孔短轴不得小于80mm,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65mm。
  (4)锅炉受压元件上,清洗孔内径不得小于50mm,颈部高度不应超过50mm。
  (5)炉墙上长方形人孔一般不应小于400×450mm,圆形人孔直径一般不应小于450mm。
  若颈部或孔圈高度超过上述规定,孔的尺寸应适当放大。
  第42条 为了操作、检修的方便和安全,锅炉应装设扶梯,对于操作部位较高,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运转层)高度超过3m的锅炉,应装设平台和防护栏杆等设施。锅炉的平台、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扶梯和平台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员能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
  (2)扶梯和平台应防火、防滑。
  (3)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都应有铅直高度不小于1m的栏杆、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mm的挡脚板。
  (4)扶梯的倾斜角度以45~50°为宜。布置上确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

第五章 受压元件的焊接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43条 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锅炉受压元件时,施焊单位应制订焊接工艺指导书并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符合要求后才能用于生产。
  第44条 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工,必须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方能担任考试合格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焊工应按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
  第45条 施焊单位应建立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焊工平时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质量检查记录和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统计记录等技术档案。
  第46条 焊接设备的电流表、电压表、气体流量计等仪表、仪器以及规范参数调节装置应定期进行检定。上述表、计、装置失灵时,该焊接设备不得使用。
  第47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第48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质量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检查和试验:
  (1)外观检查;
  (2)无损探伤检查;
  (3)力学性能试验;
  (4)水压试验。
  第49条 每台锅炉应有焊接质量证明书。该证明书除应载明第48条各项检验内容和结果外,尚应记录焊缝的修补情况以及产品焊后热处理的方式和规范等。
  第50条 焊接质量检验报告及无损探伤记录(包括底片),由施焊单位妥善保存至少5年或移交使用单位长期保存。

第二节 焊接工艺要求和焊后热处理

  第51条 在产品施焊前,施焊单位应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Ⅰ的规定对下列焊接接头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锅炉受压元件的对接焊接接头。
  (2)锅炉受压元件之间或者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连接的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头或角接接头。
  第52条 锅炉制造过程中,焊接环境温度低于0℃时,没有预热措施,不得进行焊接。
  第53条 焊件装配时不应强力对正。焊件装配和定位焊的质量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后才允许焊接。
  第54条 锅筒对接焊缝的对接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纵缝或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中心线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并且不超过3mm。
  (2)纵缝或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并且不超过3mm。
  (3)环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包括板厚差在内)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5%加1mm,并且不超过6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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