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下属境外企业和机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下属境外企业和机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批复
(商合批〔2007〕1052号)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境外企业和常设机构变更至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等事宜的请示》(中建企字〔2007〕67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你公司在香港、美国、阿尔及利亚、泰国、新加坡、阿联酋、菲律宾、纳米比亚、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南非和博茨瓦纳独资设立的12家境外企业办理变更投资主体手续,由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变更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具体情况见附表1。

  二、同意为你公司在阿尔及利亚、埃及、越南、巴巴多斯、塞舌尔、巴基斯坦、蒙古、韩国(2家)及香港设立境外机构办理中方主办单位变更手续。由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变更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具体情况见附表2。

  三、同意为你公司在香港设立的境外机构补办国内核准手续,并更名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香港)”。

  四、接此批文后,请你公司到我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和《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变更手续。
  五、请督促上述境外企业和机构将变更后的文件报你公司备案,境外企业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驻当地使(领)馆及中央驻港联络办经济部的指导。

  六、请你公司督促境外企业和机构认真研究并遵守东道国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重视安全、质量、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境外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我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中央驻港联络办经济部和我部(合作司)报告。

  附表:1.12家境外企业详细情况表(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