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农业技术职务的农业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
宪法和法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本职工作,工作积极,作风正派,努力为实现农业现代化贡献力量。
第九条 聘任或任命农业技术职务,必须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各级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应有学历要求。
第十条 农业大学专科毕业生和中等农业学校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从事农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农业中专毕业学历者,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初步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承担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完成工作任务,可聘任或任命为农业技术员。
第十一条 获得农业硕士学位研究生;高等农业院校本科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农业大学专科毕业生,担任农业技术员工作2年以上;担任农业技术员工作4年以上,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第一款及二、三款之一者,可聘任或任命为助理农艺师。
(一)能运用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承担本专业技术工作;
(二)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三)能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并设计一般实施方案,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第十二条 获得农业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农业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担任助理农艺师工作2年以上;农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担任助理农艺师工作4年以上;农业中专毕业生担任助理农艺师5年以上,并取得农业大专毕业学历者,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条八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第一、五款及二、三、四款之一者,可聘任或任命为农艺师。
(一)能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工作;
(二)了解本专业科学技术动态,能主持开展科学实验和群众性科学活动,及时引进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成绩;
(三)能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技术工作计划、规划、并能发现生产及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在本专业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中做出了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