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试行条例
(1986年11月12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发<1985>88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试行条例。
第二条 设立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目的是,鼓励和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有科研潜力和杰出才能的年轻优秀人才,为他们提供比较优厚的条件,以便顺利开展科研工作,使其迅速成长为高水平的专业人才,为四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章 基金来源及资助金额
第三条 基金来源:
(一)国家专项拨款;
(二)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三)各级政府资助;
(四)其他收入。
第四条 将基金存入国内的金融机构,从每年的利息中提取当年度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助金。
第五条 资助金额分为两个等级:
(一)人民币10000元和外汇2000美元;
(二)人民币5000元和外汇1000美元。
有特殊需要者,资助金额可适当提高。
第三章 申请办法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学兼优,在研究工作中做出过优异成绩;
(二)进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超过半年,工作进展顺利;
(三)年龄在35岁以下。近两年内(1988年10月底以前),东北、西北和西南地区的申请者年龄可放宽到43岁,其他地区放宽到四十岁。
第七条 申请者应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个人获得学位情况;过去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及国内外的评价;目前所从事研究项目的内容、意义、进度、预期结果及国内外在这方面的研究水平;现有科研条件;申请资助金额和用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