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负责项目申报和负责组织初审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国务院主管部门的科技司(局)统称为“申报部门”。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审批程序是:先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主管部门设立的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初审,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有关行业评审组审定,再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审批,特等奖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五条 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的申报程序原则上应按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任何一项科技进步项目根据其具体情况可按下列渠道之一申报:
(一)某一完成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其任务来源是由一个部门下达的,则应向该任务下达部门申报。若完成单位与任务下达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则应同时报告该单位的行政隶属部门;
(二)某一完成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其任务来源是由两个以上部门下达的,则下达任务的部门均应作为申报部门。具体应由项目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部门组织申报,同时抄送其他任务下达部门;若该完成单位与任务下达部门均无行政隶属关系,则由投资额大的任务下达部门负责组织申报;
(三)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则应由项目主持单位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联合申报;
(四)自选项目按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五)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须由项目完成单位协商确定申报部门。
第十六条 科技进步成果的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也可向全国性学术团体、全国职工技术协会提出申报,由3-5名高级技术职务同行专家评议、推荐,经全国性学术团体,全国职工技术协会审核认可,由他们向申报部门推荐,经初审后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有关行业评审组。
第十七条 同样内容的项目分别由不同单位各自独立研制成功又分别报奖时,应择优奖励。
第十八条 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下设的各行业评审组应按下列程序审定、推荐申报项目。
(一)由行业评审组办公室完成下列预审工作:
(1)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及本行业的评审范围,审查申报项目是否已获得过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
(2)对申报项目做如下形式审查:是否按申报书的规定填写并报齐应有的附件;是否为获得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对申报项目的实质性内容有疑问时,须与申报部门磋商,必要时应对其中重大项目组织实地考察或采取其他形式调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