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无法通过扩大生产规模满足供应而需挤占原用户供应量的,取国内市场价和国家统一价格加补贴(若有)中的较高者;
(二)产出品
(1)供求均衡者用实际的国家统一价格或国内市场价格;供不应求者,取国家统一价格加补贴(若有)和国内市场价格中的较高者;无法判断供求情况者,在上述价格中取较低者;
(2)导致其他企业减产者,按其他企业相应产品的分解成本(通常按可变成本)定价。
第二十五条 国民经济评价中的土地费用是指被技术改造项目占用的土地因不能再用于其它用途而放弃的净收益。占用农业土地的费用可按农作物的年实际净收益(影子价格)计算并逐年计入费用,也可计算项目寿命周期内各年净收益的现值之和,将其计入项目追加投资,对农作物的种类选择、产量估计、生产成本估计等应在评价报告中作出必要说明。占用非农业土地的费用可暂按实际可能发生的征购费用和可售价值中较高者计算。
国民经济评价中的劳动力费用是指由于劳动力用于技术改造项目而造成的在原岗位上的收益损失及社会为重新安排劳动力而增加的各种资源消耗,亦即影子工资。
第二十六条 影子价格的计算单位为人民币元,以外汇计算的口岸价格,应按评价所用的影子汇率换算为人民币单位。影子汇率用人民币元与美元的比价表示,由国家经济主管部门颁布。当口岸价格用美元以外的外币表示时,应先参照当时国际金融市场汇价将所用外币折合成美元。
第二十七条 鉴于目前要全面准确地计算各种物品的影子价格尚有困难,在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中,可把市场价格向影子价格的调整换算限制于占项目投入产出比重较大的、国内市场价格明显不合理的主要投入产出品,即对项目经济评价结论将有较大影响的投入产出品的范围内。主要物品的影子价格和价格换算系数由国家经济主管部门颁布。影子价格的具体确定由项目评价人员按照本方法提出的基本原则,参照国家颁布的参数,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来完成。
第二十八条 计算国民经济评价中的动态指标应采用社会折现率。社会折现率由国家经济主管部门颁布。
第二十九条 对以创造社会效益为主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当项目产出品的影子价格不包括下述各项社会效益时,在国民经济评价中应按不同情况对其社会效益做出恰当计算。
(一)技术改造项目产出的节省能源消耗的新设备产品,每年创造的年社会效益可参照下式计算,并列入现金流量表的“外部效益”项目。
Bs=△Eq·Q·Pe·M·(1-Ra)
i·(1+i)k
-△P·M------------△C
(1+i)k-1
或Bs=△Et·T·Pe·M·(1-Cra)
i·(1+i)k
-△P·M-----------△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