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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述称:我校目前没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法定职责,根据《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规定,只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本科毕业生,才有资格申请授予华中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我校在收到上诉人何小强要求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申请后,已书面告知因其没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没有向被上诉人华中科技大学推荐审核是否授予上诉人学士学位。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另查明:1981年12月19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81)学位字022号《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附件1《首批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名单》中载明,华中工学院是国务院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1988年1月华中工学院更名为华中理工大学。2000年5月26日,华中理工大学、同济医科大学、武汉城市建设学院合并,科技部管理学院并入,组建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因此,华中科技大学是具有国务院授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由武汉军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华中科技大学合作开办,该校自开办即是独立学院性质,属于国家承认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自开办到本案诉讼时尚未取得授予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的资格。由于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尚未取得授予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的资格,根据国家对于民办高校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政策规定, 2003年5月12日,在华中科技大学与武汉军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华中科技大学同意对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的本科毕业生中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并在协议附件载明了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因此,华中科技大学与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之间是一种接受委托审查授予学士学位的关系。
  2003年4月13日,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在其校发[2003]026号文件《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通知》附件《华中科技大学授予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中授予条件者,均可向华中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达到下述水平和要求,经学术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该规定明确将通过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确定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本科应届毕业生向被上诉人华中科技大学申请审查授予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2003年6月27日,《华中科技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2.国家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不及格”。该条例明确将国家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及格作为华中科技大学授予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华中科技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载于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手册和华中科技大学网站供学生和公众查询。2006年12月,华中科技大学作出《关于武昌分校、文华学院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确定非外国语专业的申请者须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该规定再次明确了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是华中科技大学接受民办高校委托审查授予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之一。上诉人何小强于2003年9月至2007年6月在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通信工程专业四年制本科学习,并于2007年6月 30日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号为:123091200705331182。何小强在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本科学习期间没有通过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根据《华中科技大学授予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何小强在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本科学习期间没有通过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为由,未向华中科技大学推荐申请授予学士学位。2007年 8月26日,何小强向华中科技大学和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提出授予工学学士学位的申请。2008年5月21日,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书面答复何小强,因其没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华中科技大学不能向其颁发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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