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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生诉张开峰、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侵权纠纷案

  被告张开峰辨称:本人并非被告工程学校的代课老师,也非被告招行南京分行的兼职员工,本人所代办的、户名为王春生的信用卡也并非由本人恶意透支,原告王春生提出的诉讼请求既不符合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工程学校辨称:原告王春生进入我校学习期间,在办理相关证件时,我校从未收取原告的身份证。被告张开峰并非我校的代课老师。对王春生的遭遇我校表示同情,但我校与本案无关,不应对王春生被侵权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我校的诉讼请求。
  被告招行南京分行辨称:我行有着严格的用人制度,被告张开峰不是我行兼职工作人员。涉案信用卡系张开峰向被告信用卡中心直接申请办理,与我行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王春生对我行的诉讼请求。
  被告信用卡中心辨称:我中心对原告王春生的遭遇表示同情,但本案系被告张开峰在未经王春生授权的情况下,盗用王春生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进而导致王春生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根据行业规定,信用卡中心在申请人申请办理信用卡时,对于申请人的身份证只能作形式审查,对于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也只能通过电话确认。本案中,我中心在涉案信用卡办理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王春生所受损失应该由张开峰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我中心在查明真实情况后,已经撤销了王春生的银行不良信用记录。请求驳回原告对我中心的诉讼请求。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06年9月至2007年8月间,被告张开峰在被告工程学校担任教师。在此期间,原告王春生在工程学校学习。2006年9月,张开峰拣到王春生的身份证,在未经王春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王春生的身份证,同时伪造了王春生的收入证明,通过网上认识的李可向被告招行南京分行职员孙葵提交了信用卡申请资料。孙葵又将该申请资料邮寄给被告信用卡中心。同年10月,信用卡中心根据张开峰提供的申请资料,通过电话方式进行了审核,批准并发放了户主为王春生、卡号为4392258309444083的涉案信用卡。2007年1月9日,张开峰用涉案信用卡恶意透支消费2397.60元,致使王春生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王春生得知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张开峰向银行归还了该笔透支款。2007年10月26日,信用卡中心删除了王春生的银行不良信用记录。
  另查明:原告王春生诉称因其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导致其工作单位龙特电子公司无法为其办理个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工资卡。但经查证,王春生并没有在龙特电子公司工作,而是在南京麦乐迪KTV工作。经一审法院向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咨询,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明确表示:银行的征信系统并未与劳动保障部门的系统联网,职工的姓名是否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不影响用人单位为该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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