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数额及利息问题。1998年3月3日,奶牛场向太平农行贷款1900万元并在借据的借款人处签字盖章,奶牛公司不否认其签章的真实性。奶牛公司举示的 8张借据合计1615万元,借款数额、借款时间与本案借款合同均不符。奶牛公司自认欠太平农行累计借款本金为3515万元,奶牛公司举示的8张借据应为其中的另外八笔借款,与本诉1900万元无关,且本诉借款合同与借款凭据的数额及时间相一致,因此,奶牛公司关于借款数额为1615万元,太平农行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奶牛公司依据2006年6月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利息一栏被划掉而主张太平农行已放弃了利息的抗辩主张,因奶牛公司未举示其与太平农行达成免息协议的证据,虽然太平农行将利息栏划掉,只能证明未主张利息的具体数额,不能得出免息的结论,银行贷款的法定孳息不能免除。因此,奶牛公司的免息主张该院不予支持。至于利息数额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关于工大集团、中隆会计所是否存在虚假出资、验资及责任承担问题。2003年,省政府对黑乳集团进行资产重组,省国投委托中瑞公司对奶牛场的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格面向市场公开招标,工大集团通过竞标,以7900万元对价取得了黑乳集团的所有权。工大集团以评估后的奶牛场的净资产出资,中隆会计所依据过期12天的资产评估结论出具验资报告,虽存在瑕疵,但太平农行未举示验资报告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证据,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能仅凭此证明工大集团虚假出资、中隆会计所虚假验资,且太平农行非因信赖或使用该验资报告受到损失。因此,太平农行主张中隆会计所承担责任,该院不予支持。 2003年9月,工大集团整体收购了包括奶牛场在内的黑乳集团,原奶牛场的资产已转移给工大集团,工大集团在《产权整体转让合同》中承诺“承担被购企业全部债务,保证妥善解决被购企业与债权银行的债务关系”。因此,工大集团应履行合同义务,在奶牛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负有清偿责任。 1998年3月3日,太平农行发放贷款,履行期限至1999年2月28日。2004年12月,太平农行向奶牛公司催收该笔贷款,虽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过,但奶牛公司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盖章确认,视为双方达成新的债务偿还协议,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至2006年6月太平农行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工大集团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抗辩主张,该院不予支持。关于太平农行请求支付律师费的主张,因双方没有此项约定,太平农行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主张该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