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公胜于1991年10月通过他人介绍,以人民币2200元向杨亚六买得389512号手枪一支、子弹10发。
破案后,全案共追回手枪13支、子弹59发。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亚六、陈绍荣买卖枪支、弹药,被告人项有行、王贰、沈开、林公胜买卖枪支,其行为均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一十二条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
一条第(4)项的规定,分别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和非法买卖枪支罪。上述被告人结伙作案,属
刑法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共同故意犯罪。杨亚六、陈绍荣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当依照
刑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项有行、王贰、沈开、林公胜参与共同犯罪,是从犯,依照
刑法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处罚。杨亚六、陈绍荣、项有行所犯罪行特别严重,依照
刑法第
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贰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依照
刑法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林公胜是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未满三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新罪,依照
刑法第
六十一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亚六、陈绍荣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项有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沈开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林公胜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