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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情况的报告(1999)

  (二)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在一段时间内屡禁不止
  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不仅破坏森林资源,而且使森林资源的增长失去了基础。近年来,毁林开垦,乱占林地,任意改变林地用途和林地流失的情况相当严重。据不完全统计,1994年至1998年,全国共发生毁林开垦案件98万多起,面积达1870万亩,乱占林地4.5万起,面积达260万亩。根据森林资源清查结果分析显示,由于毁林开垦,年均消耗森林蓄积1630万立方米;由于改变林地用途、征占林地和乱占林地,年均消耗森林蓄积1686万立方米。这两项合计就占全国超限额消耗森林蓄积量的三分之一以上。广西百色地区1994—1997年因发展甘蔗、水果等毁林开垦达30多万亩,其中相当部分是25度以上的陡坡地;国有七坡林场的林地被非法侵占达4.6万亩,占该林场经营面积的16%。四川省内江至宜宾高速公路宜宾段占用林地1000余亩,从1997年至今,虽然经省、地林业主管部门多次交涉,仍未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凉山彝族自治州1994年以来共毁林开垦90.6万亩。内蒙古自治区大杨树林业局国有林地,1991年以来被毁林开垦面积达280万亩,森林覆盖率由71.2%降为1998年的54.16%,不但给林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而且造成该地区严重的水土流失。
  (三)一些地方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执法不严,打击不力
  森林法对处罚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有明确规定,但是一些地方没有严格依法办事,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问题还比较严重,有的以权代法、以权压法,有的以罚代刑、重罪轻判。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不力,使盗伐滥伐,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案件屡禁不止并有所蔓延。据了解,1986年至1995年,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机关共立森林刑事案件881起,其中重特大刑事案件113起,可只有13起得到刑事处罚,绝大多数刑事案件没有得到依法处理。黑龙江省森林公安机关侦破的森林刑事案件中,只有21.8%的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中又有15%的案件不起诉,起诉到法院的森林刑事案件中,有72.2%的案件当事人被判处了缓刑。广西乐业县某乡违反森林法规定,连片毁坏水源林面积358亩,林木蓄积3261立方米,主要责任者不但没有依法受到处理,还异地作官,在群众中影响很坏。内蒙古大杨树林业局地区,有一起毁林开垦130亩、毁坏幼树2.88万株的案件,经法院一审、二审已判决当事人有罪,且刑期已执行完毕,但后来上级法院又改判无罪,各方面反映很大,也使当地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的14起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的重大案件,至今无法处理。
  (四)林业税费过重,有关扶持林业的规定没有完全落实
  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不仅是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更需要调动和保护林农的积极性。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不顾林农的承受能力,名目繁多的税费使集体林区的林场和林农造林几乎无利可图,严重地挫伤了造林护林的积极性。目前,在木材收购和销售环节,多数地方征收两道农业特产税,有的地方实际征收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规定对木材产品征收的税费外,一些地方还自行“搭车”收费。据广西百色地区反映,林农每销售1立方米杉木,扣除营林成本,不但没有收益,反而亏损4.4元。据福建省提供的资料,林业承担的税费有生产环节特产税、收购环节特产税、城建税、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社会事业发展费等十几种,林农销售每立方米松原木平均销价为635元,扣除各种税费和成本后,林农实际收益仅27.97元,占销价的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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