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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执行监督中的法律地位及依据

  

  检察机关检察监督社区矫正是检察机关预防、控制犯罪,实现刑罚最终目的重要策略。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正适应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增强对罪犯教育改造的针对性,提高教育改造的质量,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检察机关检察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是其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和体现。由于我国的行刑方式长期以监禁刑为主,现在开始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和社区矫正,在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社区矫正工作者有一个逐步摸索和适应的过程。我国有些地方发生监外罪犯犯有重罪的事件,表明了监督功能的欠缺,对社会稳定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强有力的法律监督。


  

  三、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的法律探索


  

  (一)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监督权外延的延伸


  

  刑罚执行处于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其效果直接关系着国家刑罚权的运行和整个刑事司法的权威性。由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进行的法律监督是专门的监督,比其他监督更具有优势。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为其专门职责,因此有别于党纪、舆论、媒体监督,而具有专门性。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但并不意味着它就是唯一能够监督国家法律实施的机关,除了人民检察院对法律实施进行监督以外,还有党纪、舆论、媒体等也可以对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但是,检察机关却是唯一的以法律监督为其基本职责的专门的国家机关。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目的自然是保证刑罚执行的合法,而刑罚执行的目的无非是兑现刑罚权。刑罚的目的就是预防犯罪。预防犯罪则体现社会保护的价值。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其必然考虑国家或社会的利益。“检察权在执行监督中更倾向于对惩罚到位的要求,更愿意充当社会安全保卫者的角色,这或许可以解释检察权为什么有时宁愿放弃主动地位,站在行刑权一边。”[1]


  

  法律监督权包含两项权能:一是查看(知情)权,一是督促(建议)权。就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来说,查看(知情)权应包括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随时检查权、随时约谈受刑人权、要求执行机关提供相关材料权、一定的调查权等;督促(建议)权包括建议权和启动特定程序的权力。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其法律监督工作由人民检察院承担。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是行使查看权和督促权在刑罚执行社会领域的延伸。


  

  (二)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的立法缺陷极其完善


  

  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一直没有制定出一部与《刑法》、《刑诉法》相配套、相衔接的《刑事执法法》,社区矫正工作尚处于试点阶段,因此在刑罚执行阶段,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缺乏法律依据,执法难度加大,急需在执法理论上找到解决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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