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根据宪法”只是规范意义的表述,并不是实然意义上的事实关系。虽然写了“根据宪法”,但有些法律内容本身可能存在着与宪法不一致的部分。虽然内容设计上一致,但具体运作过程也可能会出现脱节。
判断一部法律是否真正“根据宪法”时,要考虑法律理念、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是否符合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
宪法既是一部内容严谨的规范体系,也蕴含了丰富的价值理念,其中核心就是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基本人权,宪法本质上是保障人权之法。普通法律也应遵循这一价值理念,方可保证立法的良善性,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当性。
宪法基本原则是宪法精神的具体表现。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都已经内化为法治建设的灵魂,它对我们的法治建设发挥指导作用。因此,在审查普通法律的合宪性问题上,除了要看普通法律的立法精神是否有违人权保障之原理外,还要审查其内容是否有违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精神与宪法原则都是比较抽象和原则性的东西,在具体的宪政实践中不容易把握。而宪法条文都是比较现实而具体的规定,宪法的权威和价值最主要的就体现为对宪法文本的尊重和遵守上。所以,如果普通法律出现明显违反宪法文本规定的条款,无论其是“良性违宪”还是“恶性违宪”,都要坚守宪法的最高性原则,认定其违宪无效。如果以“改革”名义,突破宪法文本规定的基本底线,无论这种“改革”具有多大的“合理性”,最终会牺牲法治价值,损害法治权威。